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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学生)

枣庄学院关于实施学生学业警示制度的暂行办法

作者:暂无 时间:2014-04-03 点击数:


学业警示是指通过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多方沟通与协作,对学生在学习中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预先通知,防止学生出现延长学习年限、降级、退学、开除学籍等影响学生正常学业的情况。对学生进行学业警示,既是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也是对学生学习状况的检查与督促,便于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针对实际情况调整学习状态,以便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业警示只是对学生很可能延长学习年限、退学、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一种警示,目的是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并不意味着一定延长学习年限、退学或不能获得学士学位。同样,没有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如果不再努力学习也有可能被延长学习年限、退学或不能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业警示分为延长学习年限警示、退学警示和无学士学位警示三种。延长学习年限警示和退学警示在一学期学业结束之后进行,无学士学位警示在新学年开学时进行。适用于全日制本科、专科、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延长学习年限警示:

(一)一学期所获得的必修课学分未达到应修必修课学分的1/3者;

(二)至当前学年为止,所获得的必修课学分未达到应修必修课学分的3/4者;

(三)至当前学年为止,所获得的总学分未达到所在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的3/4者;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警示:

(一)一学期有四门(含四门)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或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含三门)必修课程不合格者;

(二)一学期所获必修课学分未达到应修必修课学分的1/4者;

(三)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一周以上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之后1天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五)半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五条  本科生一学年所有课程平均成绩绩点在20以下(不含20,绩点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给予无学士学位警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应自行进行学业警示,防止以后受到退学、延长学习年限的处理或无学士学位:

(一)一学期所获得的必修课学分仅达到应修必修课学分的1/32/3者;

(二)已经达到其它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

第七条  每学期结束后,各系负责对本系学生按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学业警示初审,并在本系内公示警示名单。学校统一安排补考和重新学习考试后,再重新计算学分,确定正式警示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向学生下达《枣庄学院学业警示通知单》,送达后学生要签字确认,学生应认真填写《枣庄学院学业警示通知单>回执》,并送交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处存档。学生辅导员将受警示学生的学业情况电话告知其家长,并将《枣庄学院学业警示通知单》副本使用挂号信寄送给学生家长。

第八条  本、专科学生连续三个学期或累计四个学期接到延长学习年限警示,给予降级,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管理;本、专科学生累计接到两次退学警示,给予退学。

第九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可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留级试读申请书,经家长签字认可、系负责人审核、教务处同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留级试读,并按规定交纳试读培养费。学生凭交费单据办理学籍异动手续,随相同专业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如果下一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学生,可安排跟班试读,缓期一年毕业。

学生本人未按时递交书面留级试读申请,或批准留级试读后逾期5个工作日内未缴纳试读培养费,学校将视为自动放弃试读机会,必须在接到退学通知书7天内办理完退学离校手续。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工作处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有两次试读机会,每次试读都必须缴纳培养费。试读期间的主要任务是重新学习所有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以保证顺利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

第十一条  到毕业时(当年71)截止,对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每项可以获得所有课程成绩平均绩点01分的奖励,但每人获得的所有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奖励最多不超过03分。

(一)已获得国家专利(以枣庄学院为专利权人,有证书),可以按项累加计算;

(二)以第一、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可以按篇数累加计算;

(三)参加科技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获国家奖按两项计算;

(四)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四级成绩在462分以上或六级成绩在425分以上。

(五)到毕业时为止,已经考取硕士学位研究生。

(六)取得本行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延长学习年限警示、退学警示和无学士学位警示自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2006级、2007级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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